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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威資料救援指示員工透過境外網站發佈損及雷德公司負面評價文章一案經刑事二審及民事判決已判刑確定.

因部份客戶針對2017年某網站對本公司的不實評論有所疑慮
本公司針對此案在此特別澄清如下:
 
凌威硬碟救援負責人基於事業競爭之目的,指使員工於境外架設網站,並指導用「科技達人背景」及「IT記者」手法,以不實的負面資訊登載包含雷德資料救援復得資料救援等與凌威資料救援具有競爭關係事業之負面評價文章,並強調文章需有殺傷力及能見度。因其登載之不實內容足使一般人對文章內提到之同業產生懷疑及負面評價,並對同業商譽造成貶抑。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判定其犯罪事證明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凌威江姓負責人共同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及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及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及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